政策解读

供热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6/11/1 14:03:00 来源: 浏览:()

  1.供热室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2.室温标准不低于18℃的含义是什么?

  答:两层含义。一是除不可抗力外,不论是电厂连续供热,还是锅炉间歇供热,用户室温均应达到室温达到18℃以上;二是在全部供热期151天内,不分昼夜,用户室温均应达到18℃以上。

  3.今年供热价格有变化吗?

  答:供热价格没有变化,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热价为26元/平方米;非住宅热价为30元/平方米,超高部分,以室内净高4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元(不足0.3米不加价),超过7米以上部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4.去年热价下调后,多交的2元/平方米怎么办?

  答:按照“多退少补”原则,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是由供热单位退还多收的2元/平方米热费;二是抵顶本年度应缴纳热费,即,按24元/平方米交纳本年度热费。

  5.困难家庭集中供暖救助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丹民字〔2016〕61号)规定,集中供暖救助标准如下: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和我市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上限为60平方米;城乡低收入家庭年救助上限为36平方米。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缴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上限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6.采暖费报销政策有变化吗?

  答:采暖费报销政策没有变化。在职级面积标准内,双职工采暖费报销比例各为50%;单职工、现役军人家属采暖费由其所在单位按100%报销;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外)和由社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工,采暖费仍由原单位负担。夫妻双方职级不一致的,职级低的一方按职级高的一方住房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采暖费报销标准。

  7. 采暖费报销政策中,“单职工”的含义是什么?

  答:依据2013年11月市财政局给市政府办《关于咨询取暖费报销有关规定的复函》,单职工是指未婚、离异、丧偶的职工,以及配偶从未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军人等特殊群体。

  8.买断工龄后的采暖费由谁承担?

  答:依据2013年11月市财政局给市政府办《关于咨询取暖费报销有关规定的复函》,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即失去了原单位这个采暖费承担主体。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报销采暖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个人承担采暖费。

  9.我住的是父母的房子,单位是否应该报销采暖费?

  答:依据2013年11月市财政局给市政府办《关于咨询取暖费报销有关规定的复函》,经查证,职工本人确实没有住房(包括私产房和公产房),且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居住父母、子女房屋并正常缴费采暖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采暖费。

  10.我目前租房居住,单位是否应该给我报销采暖费?

  答:依据2013年11月市财政局给市政府办《关于咨询取暖费报销有关规定的复函》,职工本人可以提供材料证明借房或租房居住并正常缴费采暖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采暖费。

  11.新房办理进户时,要求头2年必须交费,有依据吗?

  答:《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按上述规定,新房竣工入住后,在两年保修期内应当交纳采暖费。

  12.办理恢复供热时,供热单位收取“开阀费”,是否违规?

  答: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向办理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的用户收取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就是说报停不得收取“关阀费”等费用,恢复供热也不得收取“开阀费”类似的费用。如果供热单位违规收费,用户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13.我买的二手房交采暖费时,供热单位说有欠费,要我补交是否合理?

  答:在二手房屋交易过户之前,买卖双方应当结清陈欠的热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房屋交易后,发现原房主个人欠缴热费,可以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先行交费后,再向原房主追索。

  14.供热单位说,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维修,请问有关维修责任界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特别强调,用户委托供热单位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必须做到即报即修,不得无故拒绝。

  15.供热单位维修供热设施,需要用户承担维修费吗?

  答:供热单位受用户委托维护室内供热设施时,如确需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换,更换供热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按市场价格计收,供热单位应事先告知用户需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标准,列出费用清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16.用户咨询、报修或投诉举报,有关渠道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及时解决热用户在供热质量服务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热用户可按以下步骤进行:①先拨打辖区内供热站或锅炉房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接待人员将在第一时间为您提供快捷服务。②如果对供热站或锅炉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供热单位反映,由其督促解决。③如果对供热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区供热管理部门将责成供热单位解决。④咨询供热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可拨打市或区供热办接待电话。

  17.对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报修时限有那些规定?

  答:用户委托供热单位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必须做到即报即修。供热期内供热单位须24小时值班服务,正常情况下,接到用户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爆裂、漏水等紧急情况,供热单位应立即入户抢修。

  18.供热单位不受理报修、不入户维修怎么办?

  答:主管部门已为此专门下发文件,要求供热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维护,及时受理用户的报修,限时做好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属地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法规制度规定,对用户有关供热设施维护的投诉实行跟踪督办,并做好协调处理记录,作为对年度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依据。供热单位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供热经营资格。

  19.我家供暖时还可以,但一停炉温度就降下来了,请问对供热运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20.我家温度总是不达标,我要求退费,具体该怎么办?

  答:《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规定,用户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在接到用户诉求后及时与用热户取得联系,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的时间入户测温,测温后按规定进行退费。

  21.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者测温结果我不认可,出现这种情况我该找谁?

  答: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可向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由其会同供热单位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入户测温。供热单位未派人参加的,以区供热管理部门的测温数据为准。因供热单位原因温度不达标的,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退费。

  22.我认为管理部门的测温数据不准,怎么办?

  答:用户对供热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监测时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派人员共同参加。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23. 室温检测的程序和方法是什么?

  答:①测温时间为当日6时起至20时止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测温时间。②检测人员入户测温时,需要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使用的测温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③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④测温人员现场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单》,包括:测温仪器名称、编号、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相关内容。《室温监测记录单》一式二份,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各一份。⑤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的,或在约定测温时间前打开门、窗散热等有碍测温数据准确的行为,视为测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测温不合格。

  24.退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①经测温,室温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户退费,室温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②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检测室温,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③供热管理部门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户室温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④退费金额计算公式: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25.退费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26.经检测室温不达标,但供热单位就是不退费,我该怎么办?

  答: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户办理退费,如不按规定退费,由区供热管理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改正。供热单位整改纠正未落实的,按照《丹东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区供热管理部门从供热单位质保金账户扣缴后向用户支付赔偿。

  27.出现哪些特殊情况可以不予退费?

  答: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28.每当检修后重新上水供热时,暖气就不热了,如何处理?

  答:热源刚开栓或故障检修重新上水供热后,供热系统容易产生“气堵”导致不热。在每组暖气片上方的一端有手动排气阀(俗称“冷风扣”),用户可以拧开后排排气儿,当看到有暖气水溢出时再拧紧即可。另外,如果室内或走廊供热管道顶部装有集气罐的,可能是水垢粘连导致无法自动排气,可以用木棍适度敲击集气罐根部管道,经震动后可将里面的空气排出,系统正常循环,暖气就会热起来。

  29.在供热管理方面,用户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不得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不得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不得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以及擅自扩大供热面积;不得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也不得有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30.对于老旧住宅,可采取哪些办法提高供热室温?

  答:房屋保温性能对供热室温非常重要。居住老旧住宅,尤其是顶层、靠山墙的用户,建议对屋面和外墙采取加装保温板等隔热措施提高室温。门窗气密性对室温影响也很大,住宅楼应加装、修缮共用的单元门和楼道窗;用户室内可采取加装防风条、橡胶密封条等措施,防止室内产生“过堂风”增加热损。另外,阳台与居室之间应加装门或隔断,阻断冷空气进入,增强保温效果。

  31.如何增加散热效果?

  答:部分用户装修时将暖气片嵌在墙里并加装暖气罩,虽然美化了居室,但却影响暖气片散热效果,导致室温偏低。建议供热期到来时将暖气罩取下,加快周围空气对流速度,提高换热效率。另外,请不要在暖气片上烘烤衣物、遮盖杂物等,以免影响散热效果。

  32.我发现邻居擅自排放暖气热水,这些做法都有哪些危害?

  答:一是供热循环水中一般含有化学药剂,若用暖气水洗衣、拖地,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二是排放暖气水容易使供热系统产生倒空现象,使空气进入系统产生“气堵”,导致局部甚至大部分用户暖气不热。三是排放暖气水会使系统压力下降,需不断补充冷水提压,既浪费暖气循环水增加供热成本,又影响供热质量。

  33.为了使供热系统循环畅通,用户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地热用户可对除污器内的过滤网和地热管线进行冲洗,疏通管网中的泥沙等杂物。暖气片供热的用户可定期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清污、除垢,腐蚀严重的暖气片和管道应及时维修更换,以免产生系统堵塞或水流不畅、渗漏等,影响供热质量。

  34.发生供热设施爆裂时,应采取哪些应急措施减少损失?

  答:供热设施发生泄漏时要保持冷静,不要慌乱。供热系统一般有供、回水两路控制,先找到供水或回水阀门,按顺时针方向旋转拧紧。若是锁闭阀,可将阀芯旋转成与管道呈垂直状态。然后用抹布、筷子等堵住漏水处,防止暖气水继续渗漏,减少损失。上述工作完成后,请立即打电话向供热单位报漏。

  35. 在供热设施安全管理方面,供热单位有哪些义务?

  答:一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领导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二是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岗前培训与管理,供热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努力降低供热设施故障频率,坚决杜绝因人为因素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供热事故。三是定期巡检供热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并重点做好关键部位及安全设施的定期维修养护和检查工作,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率。四是加强对用户供热安全常识宣传,做到宣传到户、告知到户,发现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协助用户及时消除。

  36.发生重大供热突发事故时,管理部门是否有应急预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丹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我市重新完善修订了《丹东市城市突发供热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严密组织、各负其责、科学分工、保障有力,确保冬季供热安全稳定运行。一是明确组织体系中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职责分工;二是健全技术保障、队伍保障、物资保障等各项保障机制;三是畅通响应渠道,提高应急响应效率,发生突发供热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对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

  37.管理部门对供热服务和供热质量,都有哪些管理规定和监督措施?

  答:一是为维护热用户合法权益,畅通热用户诉求渠道,我市制定了《丹东市供热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对供热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奖惩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二是为加强供热行业监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了《丹东市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在日常管理、供热服务、供热准备、生产运行和信访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供热期结束后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曝光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三是制订了《丹东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用经济手段规范供热单位违规行为,对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应予退费未退费,责令整改纠正未落实,由区供热管理部门从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扣缴后,向用户支付赔偿。四是严格执行《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测温和退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供热单位,年度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连续两个供热年度评价不合格的供热单位,取消其供热经营资格。五是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加强政策咨询、投诉举报、收费、维修、测温、运行、应急等供热经营管理,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全方位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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